市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国家和省关于国家档案馆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各级国家档案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公开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行政法规,明确各级国家档案馆具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应当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级国家档案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集中、规范、权威、系统、有效的政府信息,不仅是落实《公开条例》、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建设法治、阳光和透明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一)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室。各级国家档案馆要在已公开文件中心的基础上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室。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以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同时,要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二)搞好公开信息移交衔接分工。各级政府部门应结合本单位职责,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要求,做好政府信息移交工作;将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送政府信息纳入本机关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相关事宜。各级国家档案馆要确定责任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数字化处理和利用工作,并简化查阅手续,编发服务指南,开放文件目录,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应将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统筹组织实施。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府公开信息收集制度和送交机制,督促本地区行政机关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及时送交本级国家档案馆。
(一)《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8号)确定的需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单位都需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政府信息。
(二)按照《公开条例》和烟政办发〔2008〕8号文件规定,列入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均应移送。
(三)各单位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一般应为正式文件。对2008年5月1日之前生成的文件,应移送电子文本;对2008年5月1日之后生成的文件,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一并移送,电子文本可以通过政务网移送。今后,凡属公开的文件,制发部门都应在文件下发15日内组织移送。对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修改或者废止的,移送单位应及时移送修改后的相关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设施建设和信息报送,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应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国家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实例和效果,为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